勞動合同違約的原因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違約的原因是什麼?
勞動合同違約的原因,從目前合同履行和實際情況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由於合同主體方面的原因而造成違約。
在合同中經常出現的一種情況是,因為對對方的資信情況瞭解不全面或者根本不瞭解,在簽約時沒有認真考慮對方是否具有履約能力,從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2、由於合同的標的不明確、不具體而造成的違約。
這方面的情況比較複雜,這主要是法律上的問題,我國勞動法有關薪酬的規定比較寬泛,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產生薪酬爭議時法律往往不能提供更好的參考作用。這樣也會導致違約行為的產生。
3、由於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確、不完備而造成的違約。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不明,容易使當事人誤解或者曲解,致使當事人違約。
4、因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事件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
二、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指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不履行勞動合同債務行為發生以後,應依據何種根據使其負責。歸責原則體現了對勞動合同當事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和是否盡到注意義務的行為的法律上的價值判斷,體現了對勞動合同當事人違約結果承擔責任的不同態度。
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歸責原則主要有兩種: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前者是指對當事人違約責任的追究不僅要有違約行為,還要有當事人的過錯,即當事人在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在客觀上有沒有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的行為。
後者是指只要當事人有違約行為,就要承擔違約責任,對該違約當事人的主觀上有無過失及是否盡到注意義務不予考慮,即使該當事人無任何過錯,也要承擔違約責任。我國現行的合同法採用的是無過錯的歸責原則。
對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的闡述大多數都沿用了原合同法的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即過錯原則,即無論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其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是違約行為和過錯。而基於這種歸責原則我們就得考慮違約方的過錯程度。
因為違約方的過錯程度在處理勞動合同糾紛、確定違約方承擔的責任大小時,往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般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如果合同的履行僅對債權人有利益而對債務人無利益,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僅就故意和重大過失負責,對於輕過失不承擔責任。
2、如果合同履行不僅對債權人有利,而且對債務人也有利,或者僅對債務人一方有利,債務人應就其故意和一切過失造成的合同不履行的後果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既是對勞動者的一種權益保護措施,也是雙方確定勞動義務和擁有權利的法定有效文書,如果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主動辭職,需要提前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得到同意,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和造成競業限制損害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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