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違約金對等原則是什麼?
一、勞務合同違約金對等原則是什麼?
勞務合同違約金對等原則指的是,合同任一當事人未按合同約定內容履行合同時,雙方當事人都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違約金條款的適用情形
《民法典》明確規定違約金條款只適用於兩者情況:一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可以約定違約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在適用違約金條款時,立法還作了特別限制,如規定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除了這兩者情形之外,勞動民法典特別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對違約金條款的限制是國家立法對勞動合同關係中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干預,充分體現了《民法典》的社會法特性,有利於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保護。
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十分注意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條款,尤其是違約責任的相關規定,我們應當瞭解主義勞動合同相關的法律規定,避免產生霸王條款的情況,從而損害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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