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毀約原因是不可抗力因素,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一、合同毀約原因是不可抗力因素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合同毀約原因是不可抗力因素的話一般是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規定,以下情形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擔違約責任的: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因素包括自然災害、戰爭、社會異常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對履行合同的影響可能有大有小。有時只是暫影響合同的履行,當事人可以通過延期履行實現合同目的,但不能濫用單方解除權。因不可抗力事由而單方解除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説明自己行使解除權的法律事實已經發生。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主要債務是指根據合同的約定,當事人應當承擔債務的大部分或者對債權人權利有重要或者根本性影響的部分。
3、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要後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覆行債務或者有其它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如果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限或者其它合同條款對當事人權利義務至關重要,一方有違約行為將嚴重影響到當事人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時,當事人可以不經催告程序而直接單方解除合同。
5、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如: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回收或者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租賃物,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等。
二、簽完合同後無故毀約的違約金標準是多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徵,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一般來説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後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於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在不可抗力事件當中,毀約並不是當事人的初衷,這樣所謂的毀約,跟正常情況下無緣無故的毀約性質完全是不一樣的,但不可抗力事件中,對合同的履行如果還有其他可以彌補的方法的話,要比完全解除合同好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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