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怎麼樣的?
一、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怎麼樣的?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的責任。這裏所確定的即為嚴格責任原則。所謂嚴格責任,又稱無過錯責任,是指違約發生以後,確定違約當事人的責任,應主要考慮違約的結果是否因違約方的行為造成,而不考慮違約方的故意或過失。
二、把歸責原則確定為嚴格責任的理由
第一,嚴格責任的確立在《民法典》中也有關於嚴格責任的規定。
第二,嚴格責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強合同責任感的優點。
第三,嚴格責任原則符合違約責任的本質。因為違約責任在本質上是以合同義務轉化而來的,是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時追究其違約責任,是在執行當事人的意願和約定,因而應該實行嚴格責任原則。
第四,確立嚴格責任,有助於更好地同國際間經貿交往的規則接軌。在法律有特殊規定時,也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我國法律在一些分合同中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則,如供電人未按照法定和約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安全供電時,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等若干種過錯責任違約情況。
根據勞動者或者企業的違約程度分為全部違約、預期違約兩種,實際上勞動合同違約的歸責原則是根據違約的程度來確定的,完全違約就屬於無過錯原則,預期違約是屬於嚴格責任的範疇。用人單位有侵犯勞動者權益的或者違反了當時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內容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在追究違約責任的時候責任傾斜性導致企業要承擔的責任比勞動者的要重。歸責的原則大概率採取無過錯原則,即造成了損失就要進行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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