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終止勞動合同如何賠償金
哺乳期終止勞動合同如何賠償金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您妻子在哺乳期內被強行解除勞動合同,每滿一年可獲得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金,其他經濟補償及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應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單位能否辭退哺乳期女工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相關規定,勞動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有權依法解除與懷孕女職工的勞動關係: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或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而且,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並非上述情形,用人單位辭退哺乳期女職工,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等。
法律對女職工的權益是進行了比較全面的保護,其中規定女職工處於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按照正常情況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可以無故解除哺乳期女員工,如果進行解除需要付出慘痛的代價。如果哺乳期女員工,因為個人原因失職嚴重,給公司帶來很大的損失或者是違法了勞動紀律,那麼用人單位可以進行無償解除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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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應籤書面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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