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勞動合同被辭退有經濟補償
一、有勞動合同被辭退有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被單位口頭辭退怎麼辦?
針對用人單位以口頭方式辭退勞動者的情形,勞動者應當採取下列方法和技巧獲取證據和保全證據,並應注意相關事項:
1、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在協商解決過程中,應當注意獲取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原因或理由,為協商不成時提起仲裁或訴訟時收集、全保證據作準備。
2、用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提出相關問題。一般情況應用信函或電報方式提出,內容包括:用人單位未以書面形式通知辭退的事實、自己提出的異議、自己的各項權利主張等,並保留證據內容。
3、及時向相關機構、部門投訴。投訴時,應將用人單位未以書面通知形式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全面、客觀地登記備案,並保留好投訴的憑據。
4、獲取錄音資料。通過與對方交談、通話等途徑獲取相關與用人單位未以書面通知形式解除勞動合同的錄音證據。
5、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在獲取相關有利證據材料後,便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出仲裁請求。
三、沒有勞動合同被辭退怎麼維權?
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求助,也可以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被公司無故辭退,屬於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和未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的賠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因此支付補償,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簽訂勞動合同的合法期限。
超過一個月,用人單位不和勞動者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公司若不支付,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時間夠一個月的,用人單位就必須跟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用人單位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就違反了有關的規定,勞動者有權利主張經濟補償的要求,用人單位如果拒絕支付,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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