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後體檢出有病找誰?
一、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後體檢出有病找誰
解除勞動合同時,公司應該組織安排離崗時職業健康體檢,是否組織,是否參加?
可以先協商,協商無果可以申請仲裁。
如果罹患的職業病跟公司有直接關係,應該是由原單位負責診療費用的。
解除合同前鑑定為職業病的由工傷職工自行負責,解除合同後發現職業病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解除合同前被鑑定為職業病的職工,認定為工傷,解除合同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了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了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工傷保險關係已經終止。其中,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是對舊傷復發的補償,職業病復發,應當由工傷職工自行承擔治療費用。
勞動或聘用合同期滿後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後,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人員,被發現鑑定為職業病的,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
人社部發〔2013〕34號
曾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當時沒有發現罹患職業病、離開工作崗位後被診斷或鑑定為職業病的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自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一)辦理退休手續後,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退休人員;
(二)勞動或聘用合同期滿後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後,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人員。
經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前款第(一)項人員符合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條件的,按就高原則以本人退休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或者確診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養老金為基數計發。前款第(二)項人員被鑑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按《條例》規定應以本人工資作為基數享受相關待遇的,按本人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前12 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發。
員工的職業病無論是在入職時還離職後,只要是於用人單位的工作性質有關係的話,那麼用人單位就需要為員工的醫療費進行承擔。員工可以拿着相關診治病例前往用人單位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負責。如果用人單位拒絕負責可以通過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相關的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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