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內仲裁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期內仲裁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糾紛屬於勞動爭議糾紛,適用於《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區別
1、勞動合同不約定存續期限,這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區別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顯著特徵;
2、除非存在法定或約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否則該合同直至勞動者退休才終止.因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具有很強的穩定性。該勞動合同可以在勞動者的法定勞動年齡範圍內和企業的存在期限內存在,只有符合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特殊情況,勞動合同才解除。需要提及的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出現約定解除的情況時.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所以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將法定的解除條件作為約定的解除事由在勞動合同中加以約定。這類勞動合同主要適用於專業性或者技術性較強的職務、工種.或者工齡達到一定年限的勞動者。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仲裁時效為一年的時間。也就是説,從當事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當天開始計算,一年之內都可以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超過時間的話,仲裁機構將不受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同,它不存在勞動終止時間,一般情況下,它到勞動者退休之後才宣告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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