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時效規定是什麼
按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算。但因為當事人一方向對方主張權利或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以及對方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的,仲裁時效從中斷之日起算。
勞動者主張勞動報酬為特別時效,從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算。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
仲裁管轄異議提出時間是什麼時候
有仲裁協議的管轄權異議提出時間只能在仲裁庭第一次開庭之前提出。仲裁立法時,應當考慮在仲裁當事人雙方之間儘量求得一種平衡,做到既可以保證當事人就管轄權提出異議的正當權利,又可以把提出管轄權異議所不可避免造成的程序拖延,降低到最低的適當的程度,保護另一方...
-
移送審查起訴的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有關規定,偵查機關對於偵查終結的案件做出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決定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犯罪事實清楚;(2)證據確實、充分;(3)犯罪的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4)法律手續完備;(5)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
約定仲裁條款後能否向法院起訴
雙方若約定了有效的仲裁條款,就不能再通過訴訟方式解決。此外,還有一種情況是,合同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沒有聲明有仲裁協議,合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可以繼續審理。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相關規...
-
仲裁能強制執行嗎
仲裁委員會本身並無強制執行的權利,當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所以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三條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