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條件是什麼
解除勞動合同,首先可以協商解除,就是隻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出於自身真實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隨時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勞動合同法平等、自願原則的體現。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兩種情況:
A、無需預先告知解除: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者有權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限內的;
用人單位不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強迫勞動的。
勞動者依據A項第、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規定支付補償金,造成勞動者經濟損失的,還應賠償勞動者的損失。
B、除上述A項規定的情況外,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因此給予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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