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用假的勞動合同怎麼辦?
在面試和應聘中面試者可能會謊報交往、婚姻、家庭情況,這些都無傷大雅也不觸犯法規,但員工用假的勞動合同是不合法的。員工應當用自身的筆跡簽字確認合同,筆跡可用司法鑑定分辨真假。根據法規,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合同內容造假,該合同就不具任何效力或一部分不具效力。以下是虛假勞動合同相關信息:
一、什麼樣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二、相關分析
對於勞動者而言,其付出勞動,必然有權獲取報酬,即勞動者享有報酬索取權。雖然民法中關於無效合同的處理結果之一是返還財產,即合同當事人對於已經接受的財產負有返還的義務,但對於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情況則應當折價補償。勞動合同具有特殊性,即勞動者付出的勞動不具有可返還性,如果受僱方單位返還報酬,顯然有悖公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付出的勞動,一般可參照本單位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
總之,針對目前勞動力市場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過程中認定勞動合同的效力時,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具體考量用人單位招聘條件的合法性,勞動者造假行為對簽訂合同的影響等,不僅要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要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使勞動市場規範有序健康地發展。
在司法實踐中,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的原因造成勞動合同的無效,對用人單位而言,都面臨着責任和損失的承擔。如果是用人單位原因造成的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除給付相應的勞動報酬外,還須承擔一定的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是勞動者原因造成的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仍應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因此,建議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做如下應對:
1、對於擬聘用的重要崗位員工,用人單位應當提前對擬入職員工進行背景調查,而不是一味的相信員工自己的陳述。
2、公司hr應當謹慎審查勞動者的相關資質和所提供的各種信息,嚴格根據法律規定確定勞動合同的內容,避免出現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效的情形。
3、以《承諾書》的形式,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皆已經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且承諾告知的內容的真實性。
4、發現有勞動合同無效情形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應做到程序合法。
意思不真實的勞動合同即使即使訂立也是無效的,法律效力也不具有。任何一方都不可能使用此合同進行法律程序或履行合同。內容違法和簽字筆跡不屬實都屬於無效,可以根據法規判定是否侵害權益或由司法鑑定程序鑑定出。員工使用虛假合同時單位可進行訴訟,有需要可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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