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不寫職位合法嗎?
一、簽訂勞動合同不寫職位合法嗎?
勞動合同上必須載明具體的崗位。
1、除了崗位,還應該約定明確的勞動合同期限、薪資待遇、簽訂雙方的基本信息等,這些都是必備條款。
2、《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3、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4、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二、怎麼簽訂勞動合同?
1、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3、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4、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勞動合同一式兩份,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有一份。
簽訂勞動合同要在建立勞動關係後一個月內進行,要遵循公平,自願,協商一致,合法的原則,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資格要合適,要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勞動合同中要規定社會保險條款和工資待遇條款,員工的職位必須要體現在勞動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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