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罪犯減刑假釋程序規定的具體規定

罪犯減刑假釋程序規定的具體規定

罪犯在服刑期間,表現優異可以獲得監獄的審核,從而得到減刑,那麼對於減刑,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於在服刑人員,具備減刑資格的可以申請減刑,但是對於相關申請需要提前申請,獲得的減刑時間根據具體的司法機構來決定減刑的時間多少,那麼對於國家規定的具體減刑的判斷標準是怎麼樣的,對於罪犯減刑假釋程序規定的具體規定如何解釋,下面就來看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刑罰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監獄提請減刑、假釋,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實行辦案責任制。

第三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和被減刑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監獄提出建議,提請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第四條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的減刑,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監獄提出建議,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審核同意後,提請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和監獄分別成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由分管領導及刑罰執行、獄政管理、教育改造、獄內偵查、生活衞生、勞動改造、政工、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分管領導任主任。監獄管理局、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成員不得少於9人。

第六條 監獄提請減刑、假釋,應當由分監區或者未設分監區的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監區長辦公會議審核,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審查,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評審,監獄長辦公會議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刑罰執行部門審查監獄依法定程序提請的減刑、假釋建議並出具意見,報請分管副局長召集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審核後,報局長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局長辦公會議決定。[1-2]

第二章 監獄提請減刑、假釋的程序

第七條 提請減刑、假釋,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結合罪犯服刑表現,由分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提出提請減刑、假釋建議,報經監區長辦公會議審核同意後,由監區報送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審查。

直屬分監區或者未設分監區的監區,由直屬分監區或者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提出提請減刑、假釋建議,報送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審查。

分監區、直屬分監區或者未設分監區的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以及監區長辦公會議審核情況,應當有書面記錄,並由與會人員簽名。

第八條 監區或者直屬分監區提請減刑、假釋,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罪犯減刑(假釋)審核表》;

(二)監區長辦公會議或者直屬分監區、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會議的記錄;

(三)終審法院裁判文書、執行通知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複印件;

(四)罪犯計分考核明細表、罪犯評審鑑定表、獎懲審批表和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五)罪犯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材料。

第九條 監獄刑罰執行部門收到監區或者直屬分監區對罪犯提請減刑、假釋的材料後,應當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完備、規範;

(二)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材料是否來源合法;

(三)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減刑、假釋的條件;

(四)提請減刑、假釋的建議是否適當。

經審查,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提請條件的,應當通知監區或者直屬分監區補充有關材料或者退回;對相關材料有疑義的,應當提訊罪犯進行核查;對材料齊全、符合提請條件的,應當出具審查意見,連同監區或者直屬分監區報送的材料一併提交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評審。提請罪犯假釋的,還應當委託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罪犯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影響進行調查評估,並將調查評估報告一併提交。

第十條 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應當召開會議,對刑罰執行部門審查提交的提請減刑、假釋建議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會議應當有書面記錄,並由與會人員簽名。

監獄可以邀請人民檢察院派員列席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會議。

第三章 監獄管理局審核提請減刑、假釋建議的程序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刑罰執行部門收到監獄報送的提請減刑、假釋建議的材料後,應當進行審查。審查中發現監獄報送的材料不齊全或者有疑義的,應當通知監獄補充有關材料或者作出説明。審查無誤後,應當出具審查意見,報請分管副局長召集評審委員會進行審核。

第十七條 監獄管理局分管副局長主持完成審核後,應當將審核意見報請局長審定;分管副局長認為案件重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可以建議召開局長辦公會議審議決定。

第三章 監獄管理局審核提請減刑、假釋建議的程序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刑罰執行部門收到監獄報送的提請減刑、假釋建議的材料後,應當進行審查。審查中發現監獄報送的材料不齊全或者有疑義的,應當通知監獄補充有關材料或者作出説明。審查無誤後,應當出具審查意見,報請分管副局長召集評審委員會進行審核。

第十七條 監獄管理局分管副局長主持完成審核後,應當將審核意見報請局長審定;分管副局長認為案件重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可以建議召開局長辦公會議審議決定。

監獄管理局審核同意對罪犯提請減刑、假釋的,由局長在《罪犯減刑(假釋)審核表》上籤署意見,加蓋監獄管理局公章。

所以,對於減刑的具體審核需要詳細的資料,對於審核過程中資料不齊全的不予審核,會被退回;而且,當對於申請材料持懷疑態度時,根據法律應當立即對罪犯進行審查,防止因瀆職的原因從而給沒有獲得減刑資格的罪犯進行了減刑,最重要的是,對於罪犯的申請減刑的立功的材料或者表現優異的事實是否來源正當和合法。罪犯減刑假釋程序規定的具體規定的執行也是為了確保這一準則不被破壞,從而可以看出減刑的具體條件不復雜,即申請材料合法即可。

標籤:假釋 減刑 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