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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呢

若勞動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即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2.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5.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