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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最高年限是多少年?

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最高年限是多少年?

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最高年限是多少年?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本條的第二款規定了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最高年限限制為十二個月,而此條規定的前提為當勞動者的收入高於市均工資的三倍,才有這樣的限制。那麼在此情況下,可以理解的是,只有當勞動者的收入高於市均工資的三倍,才會十二個月封頂,不是此種情況的,沒有十二個月封頂的規定。

也就是説,《勞動合同法》通過並生效之後,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會區分為兩種情況,一種為員工的月工資低於(含本數)市均工資的三倍時,按實際年限補償;另一種為員工的月工資高於市均工資的三倍時,最高不超過十二個月。

經濟補償有幾種情況

(一)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

(四)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五)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六)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七)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八)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九)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十)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十一)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十二)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經濟補償金要交税嗎

《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

為進一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推進勞動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關人員,維護社會穩定,現對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税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税;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

2、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徵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税時予以扣除。

3、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税。

綜合上面所説的,經濟補償是針對於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所給的一種補償金,對於給的標準就要看勞動者工作的年限和工資情況,年限越高那麼所要給的補償金就會越多,所以,用人單位在計算的時候一定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來,這樣才算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