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增加對方違約了怎麼辦?
一、勞動合同增加對方違約了怎麼辦?
勞動者違約,用人單位要求其支付違約金,或對其進行其他處罰等。
其一:損害賠償作用。勞動者突然離職,肯定會對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造成一些負面影響,那麼勞動者就應當給予用人單位補償或賠償。造成多大的經濟損失在計量上是有一定的困難的,在現代企業和員工之間的關係應該是相互關聯的,某一員工出現問題不足以影響全局,如果一個員工的流失就造成用人單位重大損失,只能説明這個企業的勞動管理存在缺陷。如何準確確定補償或賠償的數額要把握實事求是、責任大小、充分考慮勞動者支付能力的原則。
其二:對違約行為予以懲戒作用。為了建立社會“誠實信用”的理念,用人單位收取違約的勞動者違約金,也可以看作對不守信者的一點處罰,是應該的。綜合以上兩點作用可以看到:勞動者違約是要支付違約金的,多少要考慮到勞動者支付能力,造成經濟損失大小等情況合理確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動者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依據法律規定,如果違法了勞動合同,要看勞動合同上有沒有具體的賠償條文,有的話就依據合同來走;勞動者如果構成違約,依法要向用人單位承擔違約責任。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或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瞭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動者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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