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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公司違約情形有哪些?

一、勞動合同公司違約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公司違約情形有哪些?

1、企業

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或違反法定或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②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違約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③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不支付或拖延勞動者工資報;

④用人單位未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⑤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

⑥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

⑦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企業違約,應根據具體情形承擔賠償責任、行政責任(如行政處罰、責令改正等)。

2、勞動者

①勞動者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②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

勞動者違約,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補籤勞動合同需支付雙倍工資嗎

“兩倍工資”和“補訂合同”是用人單位並列承擔的責任,即使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仍應支付勞動者兩倍工資。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7條又作了進一步的明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單位同時必須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即“兩倍工資”和“補籤合同”是用人單位應並列承擔的責任。也就是説,只要用人單位沒有按期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就必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而不管是否補籤勞動合同,均沒有任何免責事由。

綜合上面所説的,在簽訂了勞動合同之後,如果公司出現了讓勞動者受到傷害的事情,那麼就是屬於公司違反了條款,而對於勞動者就可以直接向勞動部門進行舉報,而且違反了條款就需要承擔勞動者所有的經濟補償,這樣才能保障勞動者的利益。

標籤:勞動合同 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