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多長時間屬於事實婚姻
很多人都聽説過事實婚姻,尤其是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事實婚姻非常流行。不少人以為,只要同居的時間足夠長,就可以構成事實婚姻。可是,事實真的是這樣嗎?到底同居多長時間屬於事實婚姻呢?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
一、同居多久算構成事實婚姻?
法律中國並沒有規定同居多久屬於事實婚姻,按照法律規定,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即符合結婚的法定年齡、沒有《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禁止結婚情形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但在1994年2月1日之後,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沒有辦理結婚等級的,都認定為同居關係。
事實婚姻的構成要素一般包括:
1、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為周圍羣眾所公認。雙方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不正當的兩性關係的顯著區別。
2、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當事人沒有履行法定的結婚程序,因而是一種違法婚姻,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
3、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和禁止條件。
4、時間發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的。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具有上述情形的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在此之後的都認定為同居關係。
因此,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中,並沒有明確規定同居多久就可以成為事實婚姻。法律只是要求,以夫妻名義同居且被周圍羣眾所公認。也就是説,男女同居時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而且周圍的羣眾都也都認可他們是夫妻。當然,同居時間肯定也不能太短,否則只能屬於非法同居,而不是事實婚姻。
二、相關規定
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總之,我國早在1994年就已經不再承認事實婚姻,當事人如果主張事實婚姻離婚的,法院會要求當事人先補辦結婚登記,否則只能按照非法同居關係處理。因此,對於夫妻來説,不能再僥倖地相信事實婚姻,而是應當及時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這才是成為合法夫妻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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