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員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嗎?
退休人員不再屬於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因此不能簽訂勞動合同。
即使返聘時簽訂了“勞動合同”,一旦發生爭議,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係,一般也只能按照勞務關係處理。
1、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情形下,勞動合同便可以終止了,這意味着該勞動者此時喪失勞動的權利能力。
2、依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覆函的規定,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聘用協議,而非勞動合同。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而非依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解除合同,支付相應的補償金。由此看來,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的聘用關係不再受《勞動法》的調整。
3、依據國務院《關於嚴格執行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的通知》第2條規定:“工人退休後,一般不留在原單位繼續工作,其他單位如果確實需要聘用有技術和業務專長的退休工人作技術和業務指導的,必須由原發退休費用的單位、聘用單位和退休工人三方簽訂合同,並報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後,方能聘用。”由此看來,三方簽訂的合同與勞動合同具有明顯的不同。因此,離退休人員與其聘用單位發生的爭議,主要處理依據是他們之間簽訂的聘用合同,而非《勞動法》。
綜上所述,返聘人員不能像退休前一樣享受勞動者的待遇。自己與原工作的高校建立有勞動關係,並已經享有養老保險等依照勞動法律關係建立的相應的社會保障,故自己與學校再次簽訂的聘任合同就不再具有勞動合同的性質,而具有勞務合同的性質,受《勞動法》、《民法典》調整。
綜合上面所説的,簽訂勞動合同是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來進行簽訂,但前提一定要確定勞動者符合簽訂合同的主體,如果是屬於已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那麼就不能再簽訂勞動合同,所以,不同的人所享受到的待遇就會不一樣,這才能保障到各自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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