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終止日期怎麼算?
一、勞動合同的終止日期怎麼算?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關於勞動合同因期限屆滿的時間,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5條第2款規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應當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後一日的24時為準。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依法生效後,因出現法定情形和當事人約定的情形而導致勞動合同的效力消滅,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可見,勞動合同的終止可以分為法定終止和約定終止。
二、哪些情形下勞動合同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5、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6、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哪些情況勞動合同到期後要延長?
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到期也不得終止,應當續延至該情形消失時終止。這些情形包括: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4、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訂立後,會遇到終止、續簽及解除等情況,一般來説,書面合同裏面會寫清到期日,這一天的24時即是終止的時間點。當然,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企業被宣佈破產解散的,合同也會停止發揮效力。這裏需要注意,職工在工傷期間合同到期也不能解除。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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