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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送所行政拘留的應當如何解決?

對於一些人如果有違法犯罪的情況的話,需要是具體的情況對犯罪分子進行懲處,對於情節嚴重的,可能會需要進行行政拘留,對於情節較輕的,可能會不送所行政拘留也是有可能的。對於需要進行行政拘留的需要視情節的輕重,決定對其拘留的天數。

不送所行政拘留的應當如何解決?

一、“送達拘留所執行”是指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的人,要送到拘留所限制其人身自由,拘留期限滿後再釋放,這就是執行。

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也是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罰種類。行政拘留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時採取的行政處罰手段。根據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該法第二章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行政拘留是一種治安管理處罰種類,該項對行政拘留的性質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處罰的一種。該法第十六條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二、根據法律規定,行政拘留不允許只交錢而不在拘留所執行拘留處罰。具體規定如下 :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四條 對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對抗拒執行的,可以使用約束性警械。  

對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在異地被抓獲或者具有其他有必要在異地拘留所執行情形的,經異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在異地執行。  

第一百九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被處罰人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申請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作出決定。  

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且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的,應當作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決定。  

對同一被處罰人,不得同時責令其提出保證人和交納保證金。  

被處罰人已送達拘留所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將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決定送達拘留所,拘留所應當立即釋放被處罰人。  

第二百零六條 行政拘留處罰被撤銷或者開始執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退還交納人。  

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逃避行政拘留處罰執行的,由決定行政拘留的公安機關作出沒收或者部分沒收保證金的決定,行政拘留的決定機關應當將被處罰人送拘留所執行。

對於不送所行政拘留的,也是會對其進行一定的相應的懲處的,比如説罰款,警告等等,對於擔保人來説,也是需要每天交納200塊錢的保證金的。一般只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管理,但是尚不構成刑事犯罪的才會對其進行行政拘留,對於構成犯罪的,懲戒更重。

標籤:不送 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