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勞動合同的原因通常有哪些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原因通常有哪些
勞動合同終止是指勞動合同因期限屆滿等法定原因而結束。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及其《實施條例》第21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4)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5)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6)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和員工依法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嗎?
要看情形。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依據上述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這三種情形公司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此外,如果公司與勞動者勞動合同期滿後,公司提出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如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終止,其結果是導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法律關係歸於消滅。勞動合同終止通常是勞動合同目的實現之後的正常終結,如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完成等。即使是其他情形下的終止,也通常是由於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喪失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導致勞動合同不能履行而不得不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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