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約定賠償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簽訂合同,是我們作為一個社會的弱勢羣體最有效的保護自己的一個方式,如果遇到有用人單位不和你簽訂合同,那麼這個單位一定是有問題的,大可不必在那裏上班,我們一定要好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那麼勞動合同約定賠償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一、勞動合同約定賠償
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與二審法院的意見是,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與違反《勞動法》的法律責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勞動法》第102條規定的勞動者違反法律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而應承擔的責任是一種法律責任。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條款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自行協商的結果,只要其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就是合法有效的。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324號)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辦理。但由於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有關約定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此案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上述文件的規定辦理。
二、可以約定勞動合同違約金的情形
(一)《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這一規定的含義有二:一是用人單位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的前提條件是,該培訓費用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專項培訓費用;如果不是這種費用的話,則不應約定服務期。二是用人單位使用這種專項培訓費用是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如果不是專業技術培訓,則也不宜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而且單位必須出具第三方開的培訓費用發票才能證明對勞動者進行過培訓,企業內部培訓或沒有第三方發票的都不算。
(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約定賠償其實就是違約金的內容,這個是合同雙方,害怕到時對方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實施行為,比如提前就解除了合約等行為的一種賠償方式,違約金,這個應該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訂立的內容,雙方都沒有異議才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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