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勞動合同違約有哪幾種情況
①勞動者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②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
勞動者違約,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企業違約
①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或違反法定或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②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違約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③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不支付或拖延勞動者工資報;
④用人單位未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⑤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
⑥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
⑦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企業違約,應根據具體情形承擔賠償責任、行政責任(如行政處罰、責令改正等)。
三、司法依據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違約的責任形式主要指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根據國務院頒佈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17條規定,對“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工作不負責,經常生產廢品,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要責令賠償經濟損失。賠償金額由企業根據情節輕重確定,從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額一般不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
《勞動法》第95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當事人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除了要負經濟賠償責任外,有時還要承擔行政責任。如職工違法後,企業可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辭退和經濟懲罰等處分。
企業違反《勞動法》有關工資、工時、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規定和標準的,由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用人單位及其責任人員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工作前應積極的簽訂相關的勞動合同,對雙方的勞動權益進行保護。一旦發生勞動糾紛的,應該按照相關的勞動規定和相關的勞動合同進行賠償,保護這類勞動雙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要求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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