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扣工資標準
隨着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勞動糾紛也逐漸變多,所以勞動合同法無疑是保護勞動雙方的權利的重要依據。但是很多勞動者並不是很瞭解勞動合同法的相關內容,導致出現了很多亂扣工資的現象,那麼我們接下來就來了解一下勞動合同法扣工資標準。
一、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最低工資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本規定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二、扣工資的標準: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的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第52條規定:職工在領取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時,如其所得救濟費數額低於該企業平均工資百分之四十的,企業應按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四十發給,但不得高於本人工資。
第21條規定: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通過對以上勞動合同法扣工資標準規定的瞭解,很多人都應該大概知道了自己所擁有的的權利了吧!因此,如果是因為你提供正常勞動,用人單位發放的工資少於約定是違法的!所以一旦出現了用人單位無故剋扣你的工資,你可以首先通過協商談判,如果協商無果,那麼你就可以通過勞動合同法來保護自己的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衡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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