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的薪資待遇必須明確嗎?
一、勞動合同中的薪資待遇必須明確嗎?
勞動合同中必須寫明薪資待遇。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報酬屬於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薪資待遇屬於勞動報酬,必須在勞動合同中進行約定。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 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 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 勞動合同期限;被4篇案例引用
(四)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 勞動報酬;
(七) 社會保險;
(八)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勞動合同中什麼情況可以約定違約金?
1、除下面提到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2、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籤勞動合同時,必須要明確員工的薪資待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員工的服務期限;公司為保守商業祕密,和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或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這兩種情況下,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除此之外,任何形式約定的違約金都不具備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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