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人死亡後的存款繼承問題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於1980年11月22日發佈的《關於查詢、停止支付或沒收個人在銀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後的存款過户或支付手續的聯合通知》的有關規定:
1.存款人死亡後,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當地公證處(尚未設立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此辦理過户或支付手續。如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應由人民法院判處。銀行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過户或支付手續。
2.在國外的華僑、中國血統外籍人和港澳同胞在國內銀行的存款或委託銀行代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確實死亡,如其合法繼承人在國內者,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或其他可證明存款人確實死亡的證明),向當地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此辦理存款的過户或支付手續。
3,在我國定居的外僑(包括無國籍者)在我國銀行的存款,其存款過户或提取手續,與我國公民存款處理手續相同,應按照上述規定辦理。與我國訂有雙邊領事協定的外國僑民應按協定的具體規定辦理。
4.繼承人在國外者,可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明和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親屬證明,向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此辦理存款的過户或支付手續。
繼承人所在國如系禁匯國家,按上述規定辦理有困難時,可由友好社團、當地僑團和愛國僑領、友好人士提供證明,並由我駐所在國使領館認證後,向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再憑此辦理存款的過户或支付手續。
繼承人所在國如未建交,應根據特殊情況特殊處理。
居住國外的繼承人繼承在我國內銀行的存款,能否匯出國外,應按我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5.存款人死亡後,無法定繼承人又無遺囑的,經公證部門的證明,暫按財政部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國家機關、羣眾團體的職工存款,上繳財政部門入庫收歸國有。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存款,可轉歸集體所有。此項上繳國庫或轉歸集體所有的存款都不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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