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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經濟仲裁公開進行嗎?

一、我國經濟仲裁公開進行嗎?

我國的經濟仲裁公開進行嗎?

經濟仲裁不會公開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不公開進行,除非雙方當事人協議公開進行的,仲裁機構才會公開審理經濟糾紛,不過,經濟糾紛如果涉及國家祕密的話,仲裁庭也不會公開審理。

具體看實際情況而定,可公開可不公開。根據《仲裁法》依規定仲裁的開庭審理原則的同時,又在第40條規定,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祕密的除外。

《仲裁法》第39條規定,仲裁應當開庭進行。開庭審理是仲裁審理的主要方式。所謂開庭審理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的參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的方式。

這一規定進一步肯定了開庭審理的仲裁方式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以公開審理為例外。所謂不公開審理是指仲裁庭在審理案件時不對社會公開,不允許羣眾旁聽,也不允許新聞記者採訪和報道。不公開審理的目的在於保守當事人的商業祕密,維護當事人的商業信譽。然而仲裁最大的特點在於尊重當事人的意願,所以《仲裁法》規定將當事人協議公開審理的,可以公開審理作為不公開審理原則的補充。即當事人協議公開審理時將允許仲裁審理對社會公開,允許羣眾旁聽,允許新聞記者採訪和報道。但涉及國家祕密的則不允許當事人協議公開,必須以不公開審理的方式進行審理。

由此可見,具體看實際情況而定,可公開可不公開。實際上,開庭審理是仲裁審理的主要方式。按照法定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的方式。

二、經濟仲裁的立案條件是什麼?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三、經濟仲裁裁決可以撤銷的情形有哪些?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後,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並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一般的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活動可以公開審理,但仲裁嚴格意義上來講不屬於訴訟活動,而且法律上也明確規定,除非雙方當事人要求公開審理的,不然仲裁機構審理經濟糾紛的時候,只會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

標籤:仲裁 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