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仲裁訴訟如何進行區分?
一、經濟仲裁訴訟如何進行區分?
經濟仲裁:
一種和平解決經濟糾紛的方法,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將爭議的事項或問題提交給公正的第三者審理,由其作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該第三者成為雙方選定的仲裁人(亦稱公斷人),或為仲裁機構。
經濟訴訟:
是指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蔘加下,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的活動,以及處理由這些活動所產生的訴訟關係的活動。
經濟仲裁與經濟訴訟的區別
(1)管轄權產生的依據不同
仲裁機構的管轄權是非強制性的,是建立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協議的基礎上的,只有在當事人之間存在着將他們之間的爭議提交仲裁的協議,仲裁機構才有權審理他們之間的爭議。可見仲裁機構的管轄權來源於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另外,當事人之間的仲裁協議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轄權。
(2)組織機構不同
仲裁機構一般都是民間性的組織,仲裁員不是由國家任命的,一般是由各常設機構列出仲裁人員名單,由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員名單中指定。因此,對雙方當事人來説,仲裁比訴訟具有較大的靈活性,有較多的自由。然而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是國家機器的主要組成部分,法院的法官都是由國家任命或選舉產生,爭議雙方當事人都沒有選擇法官的自由。
(3)審級制度不同
各國的仲裁裁決一般都採用一審終審制,仲裁庭的裁決是終局裁決,雙方當事人都不可以向法院起訴或向其他機關提示變更的請求(只有少數國家認為可以上訴,如《美國仲裁法案》的規定)。而法院訴訟一般都要二審以上才能終審。這便可能使爭議長期得不到解決。
(4)受案範圍不同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因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產生的糾紛;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屬仲裁的受案範圍。 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產生的糾紛屬民事訴訟的受案範圍。
(5)開庭審理的原則不同
經濟訴訟一般是公開開庭審理,判決公開作出;經濟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
(6)當事人對生效文書救濟的途徑不同
1、對生效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2、對生效判決不服的只能向作出生效判決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也可以請求相應級別的人民檢察院抗訴。
(7)對生效文書申請執行的法院不同
1、對裁決書只能向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對判決書應向作出一審判決的法院申請執行
綜上所述,經濟仲裁訴訟可以通過諸如法律依據、機構屬性等眾多方面的不同來區分。但其實二者的區別再大也都是國家為了讓這個社會的衝突變得更少而專門設置的解紛措施,所以不論當事人選擇哪一種方式補救損失都是可以得到滿意答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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