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代通知金標準是多少?
一、勞動合同代通知金標準是什麼?
代通知金的工資標準是解除勞動合同時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這是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而造成員工的工資損失賠償,其歸責原則是以過錯責任原則。
二、企業裁員沒有提前通知有代通知金賠償麼?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只有這三種情況下(即:醫療期滿、不能勝任工作、情勢變更),單位辭退勞動者沒有提前30日天書面通知,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除此之外,只要不是這三種情形下辭退勞動者,即使單位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也無需支付代通知金。所以,經濟性裁員,單位即使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也無需支付代通知金。
綜上所述,企業支付代通知金有嚴格條件制約,目前只有三種情形滿足。不管是法理上,還是實踐中,企業基本都是按照上月工資數額支付代通知金的。被解聘的職工拿不到這筆賠償,可以向企業人事部門提出要求。在其它解除勞動合同情況下,企業承擔的應該是經濟補償或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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