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工作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
一、單位工作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是否要補償?
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三、經濟補償金是怎麼計算的?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滿六個月按半年算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中的工資按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則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如果在本單位先後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的,工作年限應當從勞動者最初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
四、企業在什麼情況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照現行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按照《勞動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工作合同到期只要單位不續簽,那麼單位的行為已觸犯了我國的《勞動合同法》,員工是有權利向單位要求相應的經濟補償,對於補償的標準會根據勞動者實際的情況來進行給予,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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