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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工作錯誤

一、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工作錯誤?

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工作錯誤

因工作錯誤導致用人單位在合同到期後不續簽的是沒有補償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公司無故不續簽勞動合同的補償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公司在哪些情形下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所謂的工作錯誤只是用人單位找的藉口,真實的目的是想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只要員工有證據就可以申請仲裁維權。工作過程當中的錯誤也有情節輕重之分,給用人單位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被辭退是可以預見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