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時間要多久?
本文介紹離婚訴訟時間包括行使請求撤銷協迫婚姻權利的期限,無過錯方請求婚姻損害賠償的期限,因感情不和分居准予離婚的期限等,有關離婚訴訟時間的相關內容請閲讀下文。
離婚訴訟時間
離婚案件中的有關法定期限,對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據《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及《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離婚案件涉及的法定期限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期限及例外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該條同時規定了例外情況,即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受上述條件限制。“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一般是指女方有重大過錯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情況,如女方與他人重婚、姘居導致懷孕分娩等情況,男方感情上無法諒解,或女方實施家庭暴力,男方感到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如果出現上述情況,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
二、行使請求撤銷協迫婚姻權利的期限
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該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解釋”第十二條規定,以上所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定。
三、無過錯方請求婚姻損害賠償的期限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解釋”第三十條規定,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准予離婚的期限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經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為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之一。
五、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期限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有上述行為的一方可以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六、再次起訴的期限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訴的,不受該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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