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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紀解除勞動合同和辭職的區別

違紀解除勞動合同和辭職的區別
律師解析:違紀解除勞動合同和辭職的區別:
違紀解除勞動合同可能屬於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不用支付賠償;
若是因勞動者個人原因辭職的,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但若辭職是用人單位有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等行為導致的,應該支付勞動經濟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