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勞動合同的規定有哪些
一、殘疾人勞動合同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職工,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獲得勞動報酬是每一個勞動者應有的權利,殘疾人勞動者也不例外。殘疾人蔘加勞動,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及勞動合同的規定取得報酬。用人單位有義務依照法律的規定及勞動合同的規定向殘疾人勞動者支付報酬。因此,在工資方面,也不得低於法律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殘疾人就業條例》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職工,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為殘疾人職工提供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不得在晉職、晉級、評定職稱、報酬、社會保險、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視殘疾人職工。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殘疾人職工的實際情況,對殘疾人職工進行上崗、在崗、轉崗等培訓。
二、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怎麼辦
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應注意蒐集並保存雙方成立勞動關係的有關證據,比如:
1、用人單位招聘時要求勞動者填寫的“報名表”、“登記表”等招用記錄。
2、用人單位收取勞動者押金或扣押勞動者工資而出具的“押金條”、“扣押條”等各種票據。
3、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門卡”等各種工作證件。
4、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發放的“工資卡”或其他工資支付憑證。
5、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發放的“工作服”、“飯卡”等與用人單位有關的東西。
6、職工的工資表、考勤記錄、值班表、任命書、解除合同通知書、辭退通知書等各種加蓋有用人單位公章的文件。
殘疾人勞動合同的規定有,用人單位在同勞動者進行簽訂勞動合同時,所簽署的內容同樣需要滿足《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並且所制定的工資不能夠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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