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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保障法中的殘疾人指哪些人?

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根據殘疾人保障法第二條規定,殘疾人共分為八類:

殘疾人保障法中的殘疾人指哪些人?

(1)視力殘疾人,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低下並且不能矯正或視野縮小,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的人;

(2)聽力殘疾人,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聽力障礙,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境聲及言語聲,以致影響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的人;

(3)言語殘疾人,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語障礙(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過兩年者),不能或難以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活動的人;

(4)肢體殘疾人,是指人體運動系統的結構、功能損傷造成四肢殘缺或四肢、軀幹麻.痺(癱瘓)、畸形等而致運動功能不同程度的喪失以及活動受限的人;

(5)智力殘疾人,是指智力顯著低於一般人水平,並伴有適應行為的障礙的人。此類殘疾人由於神經系統結構、功能障礙,使個體活動和參與受到限制,需要環境提供必要的支持;

(6)精神殘疾人,是指各類精神障礙持續一年以上未痊癒,並由於認知、情感和行為障礙,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的人;(7)多重殘疾人,是指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殘疾的人;

(8)其他殘疾的人,是指沒有歸到上述類別的殘疾人,如心肺殘疾人、腦癱殘疾人。

綜合上面所説的 ,殘疾人已成為我國重點保護的對象,而且也採取了相關的措施保障這些人最基本的生活,只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之內那麼就可以獲得相應的捐助和服務,因此,我國也是專門制定出了殘疾人保障法,就是為了讓殘疾人可以享受到與正常人相同的待遇。

標籤:殘疾人 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