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合同事務 > 合同糾紛

青島勞動合同法管理規定中對合同的訂立有哪些規定

一、青島勞動合同法管理規定中對合同的訂立有哪些規定?

青島勞動合同法管理規定中對合同的訂立有哪些規定

《青島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

第七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與勞動者本人簽訂。

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當與對其有行政、經濟管轄權的主管部門簽訂聘任合同。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勞動者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並經勞動行政主管部門鑑證。

經鑑證的勞動合同一式兩份,當事人雙方個執一份。

第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含試用期);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五)勞動報仇及保險福利待遇;

(六)勞動紀律;

(七)教育與培訓;

(八)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的條件;

(九)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十)勞動爭議的處理;

(十一)當事人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3種。

原系固定職工,男年滿45週歲、女年滿40週歲,或者工齡滿20年的,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 當事人雙方可以根據不同的勞動合同期限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內(含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勞動合同期限5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當事人雙方續訂勞動合同改變工種的,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不改變工種的,不再實行試用期。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下列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一)本單位原固定職工;

(二)轉業退伍軍人及其隨軍家屬;

(三)國家指令性分配安置的人員。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應當從當事人雙方在勞動合同上簽字之日起計算,如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合同生效日期,則從合同規定的生效日期計算。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期限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期限最後一天的24小時為準。如果因連續工作而超過最後一天的24小時的,應當以完成該項工作任務的時間為準。

二、勞動合同爭議的仲裁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各地方政府部門對勞動關係出台的也有地方法規,目的還是為了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關係當中的各項合法權益。籤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應盡義務,而且勞動合同的條款是有法可依的,不可以由公司隨意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