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認定標準是什麼?
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認定標準是什麼?
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認定標準有用人單位的內部架構中已經並不存在勞動者原來所任職的崗位及相關部門,則恢復原勞動合同的履行已經無實際意義,也不符合客觀情況。或者有員工的能力不滿足現在的崗位要求等。另外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勞動合同的主張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勞動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需要結合案件實際進行綜合判斷。
1、客觀方面:
1)用人單位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提前解散的;
2)勞動者在仲裁或者訴訟過程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3) 勞動合同在仲裁或者訴訟過程中到期終止且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的;
4)勞動者原崗位具有較強的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如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等),且勞動者原崗位已被他人替代,雙方不能就新崗位達成一致意見的;
5)勞動者已入職新單位的;
6)仲裁或訴訟過程中,用人單位向勞動者送達復工通知,要求勞動者繼續工作,但勞動者拒絕的;
7)其他明顯不具備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條件的。
2、主觀方面:
1)雙方之間是否完全喪失互信基礎;
2)雙方之間的矛盾是否已經完全不可調和,繼續履行是否會再結仇怨;
3)是否完全不具備繼續履行意願;
4)其他應該考慮的不能履行因素。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意思是,凡用人單位不能證明解除行為合法性的,都屬於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依據法律規定,在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案件中,法院需對勞動合同是否具備繼續履行條件進行審查。如果有勞動者已喪失相應的勞動能力或者因客觀原因無法提供勞動等的情況,會依法解除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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