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行為犯可以構成嗎?
一、犯罪未遂行為犯可以構成嗎?
犯罪未遂是指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行為犯,指以危害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客觀要件齊備標準的犯罪。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為完備,犯罪即成為既遂形態。如果按照行為犯的定義,即以法定的犯罪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既遂標準。這類犯罪的既遂並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它以行為是否實施完成為標誌。但這些行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這種行為要有一個實施過程,要達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視為行為的完成。在着手實施犯罪的情況下,如果達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為,就視為犯罪的完成,構成了犯罪的既遂。
二、犯罪未遂和中止的區別何在?
1、發生的時間不同。
犯罪未遂發生在已經着手實施犯罪以後,犯罪預備階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則要求必須在犯罪過程中放棄犯罪,即在實施犯罪預備或者在着手實施犯罪以後,達到即遂以前放棄犯罪,均能構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
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實際結果違背行為人的本意,即欲為而不能為。在犯罪中止中,行為人出於自己的意志而主動放棄當時可以繼續實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為而不為。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根本區別。
3、刑事責任不同。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對中止犯的處罰輕於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勵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為進行下去,從而有效地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綜上所述,犯罪既遂有多種類型,其中就包括行為犯,這樣的犯罪是不會有未遂的,一旦發生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就應該立案偵查。對於行為犯認定就看是否有罪名對應的行為表現,都是按照既遂來處理。像故意傷害、招搖撞騙都是常見的行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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