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書面勞動合同該怎麼辦?
一、無書面勞動合同該怎麼辦?
1、提出要求,要求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2、若單位不簽訂的,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首先,公司沒有與當事人簽訂勞動合同,當然是違法的。
如果現在要補籤勞動合同,是可以的。但是當事人要注意一個問題,勞動合同簽訂日期,這個很重要,當事人最好寫當事人補籤的時間,而不要寫當事人剛到公司工作的時間。簽訂日期與勞動合同期限是兩個問題,勞動合同期限可以往前寫幾個月都沒有關係,如果不往前寫也沒關係。
二、勞動合同中有哪些注意事項?
1、當事人的勞動關係可以用這些資料來證:勞動合同(是否補籤都可以,只要有雙方簽字蓋章)、考勤表、出入證、員工卡、工作證,工友證言等,也包括當事人提到的辭職報告,但這個比較難取得單位領導的簽字,而且領導簽字也比較麻煩,要證明他們的身份就很困難。當事人所謂的假合同反而是一份很關鍵的證據,這個可以證明勞動關係。
2、試用期只能由雙方約定,而不能由一方來説。如果雙方沒有約定,由視為沒有試用期。即使是試用期,用人單位也應該與當事人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
3、加班工資當事人可以主張,但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要舉出證據證明有加班事實的存在。一般來説,值班記錄、考勤記錄、單位的工作安排表等是最有力的證據。除此之外,證人證言也可以,但效力較弱,被採信的可能性不大。
三、公司不籤勞動合同,如何證明與公司的勞動關係?
(一)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2、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如果雙方已經建立起事實上的勞動關係,那麼從用工之日的那一天開始算起之內的一個月,用人單位就應該積極主動的去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雙方已經超過一個月,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這時候應該是用人單位單則用人單位就必須給勞動者發雙倍的工資,並且和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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