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付賠償金嗎?
違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付賠償金的。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如下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員工可以依法通過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向公司索賠。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如經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或者法院認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員工支付雙倍的經濟賠償金。
二、違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怎樣維權?
當勞動者被以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時,首先要冷靜考慮,用人單位的制度內容及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公示培訓過;否則就有可能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另外,對於規章制度的合法性、勞動者的行為構成嚴重違法公司規章制度等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的,對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要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勞動者相對而言處於弱勢地位,更加容易受到不良企業的違法行為壓榨。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極大的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時作為勞動者一定要多學習瞭解法律及權益,樹立維權意識。
只有勞動者存在損害公司利益和重大過錯情形下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這種過失性辭退才是有正當理由和合理依據的。其他情形在無合理理由舉證的情形下,用人單位要支付勞動者賠償金作為辭退補助和福利,否則勞動者是有追索賠償金的法律依據和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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