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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零工受傷無勞動合同可以申請賠償嗎?

打零工受傷無勞動合同可以申請賠償嗎?

打零工受傷無勞動合同可以申請賠償嗎?

我國《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簽定勞動合同,這是勞動法的強制性規定,但社會實際生活中,用人單位或個體老闆經常不與勞動者簽定書面勞動合同。但沒有勞動合同,不能絕對排除勞動關係, 勞動法律法規承認非契約勞動關係,亦即事實勞動關係。個人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因此,雖然是零工,但是與之形成了勞動關係,其受到的傷害應當與其他職工一樣對待認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四十一條規定,個人的工傷應該由用人單位來賠償。

員工在單位上班之後,在工作過程中受傷,單位不承認勞動關係的存在,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確定勞動關係。

員工在和單位確定勞動關係之後可申請工傷認定,認定為工傷之後要求單位承擔所有工傷費用。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當自身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受傷的情況下可以到企業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局或法院申請賠償。勞動監察大隊的回饋速度比較快,程序較為簡單,但是執行效力較低,一般涉及工程的勞務糾紛選擇這個比較有效。勞動仲裁的執行效力要高於勞動監察大隊,弱於法院審判,處理時間比勞動監察長;法院審判勞動糾紛執行效力最高,但程序最多時間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