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裁員補償標準是什麼?
一、上海市裁員補償標準是什麼?
上海市裁員補償標準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的懲罰性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e79fa5e98193e59b9ee7ad9431333366306465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對於裁員補償的具體情況,是根據員工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的, 特別是涉及到用人單位主動解除了與員工的工作關係的,那麼顯然是需要按照上述標準來進行賠償處理的,但如果是屬於員工主動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則不需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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