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與實習期有什麼區別
試用期與實習期有什麼區別
(一)、當事人的身份不同。
處於試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勞動者;而處於實習期間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學生。
(二)、 權利義務關係不同。
試用期的當事人雙方存在着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學生實習所在的單位對於實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須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三)、主體間的關係依據不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包括在試用期的權利義務關係由勞動合同法及其相關規定進行規範,如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內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四)、當事人的目的不同。
在試用期間,主要體現用人單位目的,即為了得到滿足需要的人力資源;在實習期間,對於實習學生所在的單位來講,學生的實習活動,和勞動者的生產經營活動有相同或相似之處,但在目的上有本質的不同,學生實習活動主要體現的是學校與學生的共同目的,為了提高實習學生的自身素質。
原來試用期與實習期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試用期與實習期最明顯的不同就是一個是對勞動者而言的,一個是對在校學生而言的。不知道各位看官現在有沒有區分清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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