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勞動合同能不能做兼職?
一、全日制勞動合同能不能做兼職?
全日制勞動合同能不能做兼職要根據實際而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明確禁止兼職的,全日制勞動合同能做兼職。同時,用人單位雖未明確規定不得兼職、但勞動者的兼職行為已影響本職工作的,或勞動者的兼職行為雖未對本職工作造成影響但單位知悉後已經責令其停止兼職、勞動者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勞動合同的主體
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即勞動法律關係當事人,具體説來就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與其他合同相比較,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一方是用人單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要具備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主體條件,才能簽訂勞動合同。不具有法定資格的公民與不具有用工權的組織和個人都不能簽訂勞動合同。
(1)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的規定,勞動合同主體之一的勞動者包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2)用人單位。勞動合同主體的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從我國的法律上看,所謂用人單位,即法律允許招用和使用勞動力的組織。這些組織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還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相比,在用人單位的範圍上有所擴大,新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包括各類民辦院校、科研院所等。
全日制勞動合同是屬於勞動合同的一種形式,具體情況下,其內容是需要基於實際的合同條款和相關要求來進行辦理的,特別是不同的合同事項所認定的工作情況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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