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訴訟時效是怎樣的
一、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訴訟時效是怎樣的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解除合同主張經濟補償金不受時效限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訴訟時效為一年。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籤合同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強制性規定為由,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六)項、《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十)項規定解除合同,不受時效限制。
二、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1、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存在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風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存在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本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在“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仍負有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其意義在於自“視為”訂立之日起到勞動者退休之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只存在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而不再有終止的問題。
3、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即喪失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辭退員工的權利。
倘若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員工並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口頭約定的試用期無效,也就不能以這一條為由辭退員工,帶來的用工風險顯而易見。
4、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不易得到保護。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第九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和知識產權的條款;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如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約定保密條款或保密
5、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能面臨罰款等行政處罰。
即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除了要支付雙倍工資外,還可能受到勞動行政部門的罰款等。
不管是上市企業、外資企業還是小企業還是國企單位都是要簽訂勞動合同,這個對雙方的一種保障和約束。一般情況下如果雙方都相安無事,那麼勞動合同就是一張廢紙,但是如果雙方有法律糾紛的情況下,那麼這個合同就是最有力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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