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 員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什麼?
員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是不存在賠償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若勞動者月工資未高於前述3倍數額,則無支付年限限制,可以超過12年。如果勞動者月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公司終止勞動合同,需要補償的情形
1.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
2.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崗後仍不能勝任。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雙方協商未能達成一致的。
5.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6.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要裁員的。
三、公司終止合同,不需要補償的情形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本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員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本身就是屬於違約的行為,構成了違反勞動合同有關條款的行為,涉及到有關勞動合同的具體條款也需要由雙方協商來進行認定,如果對有關情況有異議的,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進行處理,或者起訴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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