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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簽勞動合同的新規定是什麼?

一、續簽勞動合同的新規定是什麼?

續簽勞動合同的新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終止後,經雙方協商一致,還可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的基本要求與訂立勞動合同一樣,應堅持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1、勞動合同未明確勞動報酬的,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予以確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調不一致的,以勞動合同期滿前12個月的平均勞動報酬作為勞動報酬最低標準。

2、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在實際履行中發生變化而勞動合同未依法變更的,實際履行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如低於勞動合同約定,不得作為續簽勞動合同的最低標準。

3、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續訂的,應提前30日通知職工本人。

4、員工若患有職業病或其因工負傷並被確認達到規定的傷殘等級,要求續訂勞動合同的,企業應與其續簽合同。

二、勞動者和誰續簽勞動合同?

續簽勞動合同應當找原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方,一般由用人單位的人事部門負責勞動合同方面的事項。續簽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真實的,且應當經過提前協商一致,否則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要續簽勞動合同,可以尋找用人單位負責人事的員工商量,達成一致協商後可續簽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上面提到的這些就是有關勞動合同續簽最新規定的問題。續簽勞動合同是原來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到期之前,人事部門要向員工發書面的續簽通知,員工同意的,在勞動合同到期之後自動續簽。續簽勞動合同的內容要能表達雙方的真實意願,要提前協商,否則勞動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標籤:勞動合同 續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