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沒有按手印生效嗎?
一、根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沒有按手印生效嗎?
勞動合同沒有按手印的話,在某些情況下也是生效的。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由此可見,合同本質上是一種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各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勞動合同生效,是指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時間。在我國,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凡屬不需鑑證或公證的,自合同簽訂之日即雙方簽名蓋章之日起生效,這時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同一時間。另一種是勞動合同訂立後,按照國家規定需鑑證或當事人約定需公證的,當事人應將合同文本送交法定勞動合同鑑證機構或公證機構進行鑑證或公證,合同自鑑證或公證之日起生效,這時合同的生效時問顯然晚於其成立時間。
二、勞動合同的類型有哪些,期限是幾年?
《勞動法》第20條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法意見》:第20條: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不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只要達成一致,無論初次就業的,還是由固定工轉制的,都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以規避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承擔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義務。
第21條:用人單位經批准招用農民工,其勞動合同期限可以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從事礦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崗位工作的農民工,實行定期輪換制度,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八年。
第22條:勞動法第二十條中的“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是指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不間斷達到十年,勞動合同期滿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時,只要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固定工轉制中各地如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合同法第二條明確的規定了,這裏的合同指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之間所簽訂的一種協議,所以勞動合同生效指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時間,跟勞動合同是按照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時起開始進行生效的,還有一種是,需要進行公證之後生效,所以按手印的話,並不是必備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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