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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機關單位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有什麼?

一、簽訂機關單位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有什麼?

簽訂機關單位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有什麼?

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需要注意:

1、一定要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正式文本,不要口頭表示;

2、合同中不要只約定應聘方有哪些義務,而關於應聘者的權利幾乎一字不提;

3、勞動合同中一定要寫明真實的工作報酬和工作內容。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二、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有什麼?

1、用人單位的違約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勞動者的違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包括用人單位的違約責任和勞動者的違約責任。用人單位違約時,需要支付二倍的經濟補償金給勞動者。勞動者存在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等情況要承擔違約責任。